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最终鉴定商品代码以及鉴定的退税率是计算出口退税税额的重要依据,整个代码体系及税率所形成的数据库称为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亦称出口商品代码库)。出口企业可据此进行进出口报关、企业内部业务处理及财务核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各地的税务机关也可据此审定企业的退税申报、办理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一)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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