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船舶吨税,如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逾期缴纳税款的,应缴纳税款滞纳金。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x0.5‰x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的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x0.5‰x滞纳天数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在实际计算纳税期限时,应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当天不计入。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 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不予扣除。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一并计算。
实例
国内某公司从日本进口轿车一批, 已知该批货物应征关税税额为人民币352793.52元,应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为人民币72860.70元,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24726 38元。海关于2008年5月15日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该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缴纳税款。现计算应征的滞纳金。
计算方法:
首先确定滞纳天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滞纳金。
税款缴款期限为 2008年5月30日(星期五),5月31日-6月10日为滞纳期,共滞纳11天。
按照计算公式分别计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x0. 5‰x滞纳天数
= 352793.52x0. 5‰x11
=1940.36(元)
进口环节消费税滞纳金=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x0.5‰x滞纳天数
=72860.70 x0.5‰x11
=400.73(元)
进口环节增值税滞纳金=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x0. 5‰x滞纳天数
=247726.38 x0.5‰x11
=13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