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预录人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报关单录人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2.海关编号
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志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4.备案号
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