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理识别
在实际业务中,在设陷人与受骗人之间,也进行着一种心理战,这就需要外贸公司的业务人员,能把握住自己的心理活动,并通过自己的心理来识别或引出对方的实际心理。因为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外贸公司的一些业务人员往往存在求胜心理、利益驱动心理、只要不动资金就无风险心理、求全心理等。这些心理,往往为设陷人所掌握并施以各种手段迷惑外贸公司的业务人员。设陷人心理一般为不露破绽、制造悬念、表白自己、张冠李戴、移花接木、伪造自己等。
外贸公司的业务人员在进行识别时可提出,是否可以反担保,以试探对方,如对方提出不同意见则可以反测对方,如遇对方要求改L/C条款或合同条款,如改付款条件、改合同主体、改运输入、改主要条款等,外贸公司要及时回复,表明自己的意见,坚持不改,并说明不能改的理由。这样可察言观色看对方的反应,这叫心理相持;如对方坚持要改,或提出如不改就要如何如何之类的语言,则应采取相关措施以防不测,因为这种态度已经告诉我们,对方是强行逼外贸公司就范,所以外贸公司一方面要坚持,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争取主动以防范陷阱,这叫心理延迟。一般情况下,通过心理相持与心理延迟识别,设陷者迟早会露出马脚。
(2)法律识别
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进出口法律法规,因此,正确掌握和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业务的运作进行规范和鉴别,能起到积极有效的防范作用。在出口业务中,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比照识别,分析本笔出口业务的不规范之处和风险大小,最后决定运作与否。在进口业务中,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比照识别,严防“四自三不见”业务,防止以进口业务之名,行骗汇之实。
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要严格对照《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鉴别,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和程序规范,可进一步识别对方隐藏的欺诈手段,发现破绽,使外贸公司警觉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患于未然。
在进出口经营实践中,任何利益的获得必须经过企业的辛勤劳动和有序竞争。只要我们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和其他有效手段,就能有效地识别陷阱,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