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动植物检疫最小化病虫害传播风险。病虫害会附着动物、植物或其他传播媒介,在移动过程中发生本地传播,应在口岸消除病虫害传播风险。海关负责监控境外动植物病虫害状况,收集报告境外重大动植物疫情;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境内时,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提前降低境外病虫害进境风险。口岸动植物检疫范围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还有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覆盖全部传播媒介和空间,降低漏发现病虫害传播媒介的风险。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将病虫害存活范围限制在口岸可控最小区域,降低病虫害大范围传播风险。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未经批准的禁止进境物的,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经检疫不合格的,对动物实施退回、扑杀、隔离观察等处理,对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在口岸消除病虫害,降低病虫害进境传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