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大数据互通共享,完整画像监管主体。
随着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发展,政府部门纷纷推动大数据建设,立足自身行政职能和工作需要,建立各具特色的大数据资源库,例如,公安部门记录个人日常遵纪守法数据、工商部门记录企业日常经营诚信数据、征信中心记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从不同角度对社会主体画像。
海关通常以企业或个人为主体实施监管执法,积累体量庞大的通关监管数据、从进出境角度对企业或个人画像,应推进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大数据互通共享,全国统一确定企业唯一标识,使用个人身份证件编码作为个人唯一标识,记录每次行为关联的主体标识,准确完整提供主体全部行为数据,实现对唯一主体精准画像。
使用主体唯一标识,与其他部门开展数据互通共享,获取其他监管领域的主体行为数据,提供进出境领域的主体行为数据,支持政府部门从各自监管角度,综合最全面的主体行为数据,评估主体监管诚信度,实现主体跨部门完整画像。
建立主体风险趋势预测机制,按照主体行为整体流程,逐环节确定行为数据来源和风险类别,实时从各环节监管部门获取行为数据和监管结果,评估行为主体监管诚信度,预测后续环节主体行为监管风险趋势,实现主体未来预测画像,必要时提前介入消除风险或做好应对准备,降低主体行为的实质危害,提高监管实际效能。
推动大数据开放合作,共同用好数据。
海关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职能,采集通关数据,做出监管结果,决定商品进出口通关,产生权威性较强的执法数据,特别是通关主体要为传输申报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承受商品通关经济成本,会比较慎重认真核定向海关填报的数据内容,客观上保证了海关执法数据的真实性。海关应认识到通关监管数据属于权威性、真实性较高的数据资源,主动推动数据对社会开放,发挥数据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应做好数据脱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敏感数据进行屏蔽变形,例如企业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主体信息,以及报关单号、口岸海关和执法人员等监管信息,安全可靠保护隐私数据;应分级开放数据,根据使用主体的数据需求和用途,确定开放数据范围,明确数据使用要求和保密责任,特别禁止数据买卖、故意泄露、再次开放等末经授权扩大数据使用范围的行为,使数据影响范围安全可控。
应加强与大数据行业和企业合作,从行业大数据获取更丰富的原始数据,充实通关监管数据,采用行业成熟的大数据模型和方法,分析通关监管数据,发现行业数据的监管价值,利用大数据技术使企业的强大算力领先,提高通关监管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及时发现通关监管风险,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