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跨境电商实施零售进口综合税和出口“无票免税”“核定征收”制度,市场采购实施出口简化通关和“免征不退”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跨境电商税收制度体系,主要有进、出口两个方面。

进口税收制度。实施专门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由海关征管。综合税性质上不同于物品税,在税率上又低于货物税,其关键词为“货物、清单、限值、打折、汇总”。具体税制是:(1)按照货物征税。税种集合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消费者作为纳税人,电商企业、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代收代缴人。综合税和货物税、物品税不一样,没有 50 元起征点的设置。(2)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适用于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并且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对比的零售进口商品。(3)实行限值管理。消费者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6,000 元。(4)实行税率七折。在限值以内的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5)程序上“化零为整、担保汇总”。消费者在网络系统下单购物时支付的价款内已包含税额,纳税程序由代收代缴人办理。代收代缴人提供税款总担保,结合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应税信息,商品即时放行。代收代缴人其后向海关汇总办理纳税手续。


2. 出口税收制度。在流转税方面,实施“无票免税”的创新制度,由税务部门管理。对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的出口电商企业,其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当然,后续的出口退税也自然免除。前提条件是电商企业在试验区注册并办理出口海关申报手续,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申报清单信息。这一规定解决了电商企业出口难问题。在所得税方面,实施“核对征收”的优惠制度,由税务部门管理。对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无票免税”的出口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总额基础上,采用4% 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企业应税所得,再按实际税率征收。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 25%,在此情况下实际税负仅为 1%。其他免税收入、特殊企业的优惠仍有效,综合税收优惠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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