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执法难
“执法难”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拦路虎”。尽管“入世”已有近二十年,可假冒、盗版、山寨等侵权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其一是源于中国传统的“和”文化理念,不愿伤和气,不到迫不得已不愿诉诸法律,即使是权利义务关系十分简单明确的纠纷也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其二是人们的法治观念不强、权利义务观念淡薄,导致许多时候法院的判决不能有效实施,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其三是执法环境不健康,人情、关系乃至权力的干预,也是影响执法的现实因素;其四是知识产权执法职能部门不作为或少作为,成为知识产权侵权屡禁不止的助推剂。
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不顺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两种基本方式,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起着重要作用。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解决争议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属于被动执法方式;而行政保护是一种主动执法方式,但更多的案件是在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或投诉后才启动的,涉案的主动权不多。同时,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众多,如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这些部门之间行政执法权分散,导致交叉执法严重,一旦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很难准确判断应向哪个部门寻求法律保护,甚至出现各部门争管或不管的现象,不利于权利人及时进行维权。
3.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主要表现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目前的法律体系缺少统一的具有统领作用的知识产权基本法,过于注重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从结构上看是不完备的。这导致了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的不统一,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条例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整合作用的缺失。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立法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关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也不完备,因而已不能满足跨境电商迅猛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