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索赔主要涉及代位权是否已取得、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损失产生的原因、货物损失额的认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认定等争议。但成功索赔决不容易,认识和整理其中常见的争议点有助于提高索赔效果的预判,指导具体的索赔和索赔安排。新闻图


  • 向谁索赔?

货物损失按原因分为一般货物损失和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两类。其中,一般货物损失还可分为多方联运货物损失和水运运货损失。

01、一般货物损失的索赔对象

a.水路货物运输一般通知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如果判断承运人实力充足,则通知承运人即可,没有必要同时通知实际承运人,这样就不需要增加抗辩的力量,如果承运人实力不清楚,那么就需要同时通知实际承运人,增加实现债权的概率。尽量避免只告实际的承运人。

b.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首先根据合同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合同进行判断。若合同内容不是代理,那么合同对方是承运人,如果没有合同。则根据运输的情况确定承运人,船舶上存在航次租船的,航次租船的承租人是承运人;若船舶上存在光船租赁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否则,船舶的所有人是实际承运人;挂靠情形下,一般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一并列为被告。

c.多联运时,如果在该区域发现受灾情况,则通知多联运的承运人和受灾区域的承运人。

受灾区域不明确的情况下,多承运人和各区域的承运人合作联络,水路段也同样可以联络实际的承运人。

02、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向谁报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碰撞导致的货损权利人虽然可以对本船提起违约诉讼,但本船可以主张按碰撞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应区别不同情况,选择不同主体提起诉讼。

a.如果冲突是一方的责任,本船只是负责方,则只能诉诸本船,如果他的船只是负责方,则只能诉诸侵权的诉诸。

b.冲突为双方或多方责任的,同时告本船和他船,要求按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诉诸侵权。如果只申诉本船,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

c.注意,本船或其他船舶存在光船租赁并进行登记的,应选择船舶所有者和光船租赁人,特别是未申请扣除的,以及光租赁人为空壳单船公司的情况。


  • 向哪个法院起诉?

1、一般货损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即运输合同的起始地(起始港)、目的地(目的港)、运输港、被告的居住地海事法院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管辖权。可以在考虑就近程度、熟悉程度、司法文明程度等基础上选择诉讼。

2、碰撞货损情形下,管辖法院根据诉由选择的不同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即撞击发生地、撞击船舶最初到达的地方、加害船舶被拘留的地方、被告居住的地方、船籍港某海事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如以侵权起诉,可以在前述选项中,择一法院诉讼。但是,如与船舶相撞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注意该基金设立后,诉讼只能由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进行。

如多联运,海运区域冲突货物损坏,选择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情况与前述相同。

3、多联运的情况下,从被告的居住地、出发地、运输地、目的地的海事法院中,除非只告诉不是海运区域的运输人,否则同样选择。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