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的相关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予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确定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使用信用证的风险

1)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信用证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未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到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风险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做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2)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等。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并不是小瑕疵,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有效期限等存在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再如,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又禁止转船,又或者要求的保险种类相互重叠等,无疑都是相互矛盾的。

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遭到货款两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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