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审证的依据与内容

1)审证的主要依据

审核信用证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国际贸易惯例、《UCP600》和出口国有关法规的规定。

2)审证的重点项目

(1)信用证的类别。如为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检查其有无“保兑”字(confirmed)。保兑行行名和保兑行的保兑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应要求改证;如为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视其有无“可转让”字样(transferable)和自由附议信用证项下的经开证行特别授权作为转让行的银行名称,缺其一则要求改证;如为不可撤销循环信用证,须注明“循环”(revolving)字样,以及恢复信用证循环的条件,否则要求修改信用证。

(2)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在实际业务中,注册地与实际租用场所可能会有不同,如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有误,应及时改证,以免影响收汇。

(3)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时间相一致,如因来证太晚或发生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装运,应及时电请买方延展装运期限;如来证仅规定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信用证的有效期可视为装运期;来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是同一个时期,即为“双到期”的信用证,按我方能否按时装运来决定是否让对方修改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运期一般都有一定的合理时间间隔,以便装船发运货物后有充足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信用证一般都规定交单期,如未规定则为装船后第21天。

(4)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到期地点一般都要求在我国境内,如规定到期地点在国外,因掌握不好寄单时间,一般不轻易接受。

(5)货物与金额的描述。货物描述、数量、单价、总金额、货币名称、价格条件必须与合同一致:总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如有“短装”条款,注意数量与总金额的增减幅度是否一致。

(6)对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审核。对信用证中所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填写内容、文字说明、文件份数、填写方法等都要认真审核。凡是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与我国政策相抵触或根本办不到的,应及时与对方联系修改。

(7)保险条款。投保加成、投保险别必须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投保加成超过一成以上,不仅要注明增加的保费由进口商承担,而且应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才能接受;如来证指定保险勘察代理人(survey agent),应要求改证,保险勘察代理人必须由保险公司选定。

(8)运输条款。如为集装箱运输,应注意出口货物的适宜性,货量与箱容要匹配;对港澳地区的陆运一般采用中外运出具的承运货物收据。

(9)“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有:信用证要求一份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签发的商检证;信用证待进口商取得有关进口文件后,再以信用证修改形式通知信用证生效;出运日期由进口商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再以信用证修改形式通知受益人;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进口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商品检验合格并出具相关证书后才履行付款责任。存在以上条款,出口商必须提出改证。

(10)开证行的保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中应注明“本证根据《UCP600》开立”文句(SWFT信用证除外),否则受益人应提出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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