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掌握改与不改的界限。

(2)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尽量一次性提出。

(3)对于申请人单方面所做的信用证修改,受益人有权表示接受或拒绝,也可以保持沉默直至交单为止。交单时按修改通知书制单即表示接受,修改通知书生效,若没按修改通知书制单,应由受益人另出具拒绝书以示拒绝。

(4)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中的内容只能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而不能部分接受或部

分拒绝。

(5)在未表示接受信用证修改的内容前,原信用证对受益人继续有效。

(6)对已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在交单议付时应与原信用证一起交单,并注明修改次数。

审证的主体是通知行和出口商,审证的重点各有其侧重。出口商依据贸易合同审证,如发现不符点,并属于非改不可的,应及时要求改证;如确认无误,则开始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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