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管理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4个非东盟成员国,如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递交了批准书,满足协议生效的门槛。

协议的有效实施对进一步推进地区自由贸易,稳定中国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中国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RCEP重点原产地规则做一解读:

1、累积规则

"累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规则,它是指,在产品生产中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被视为产品生产所属缔约方的原料,并将自贸区域作为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

积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的功效,有助于鼓励各缔约方区域内生产性资源配置,加强上下游产业的协调,从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和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2、微量法则

根据协议第七条,微含量规则也称为“容忍性规则”,如果在生产中使用的一部分未达到税则归类改变的标准,但货物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条件是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份额或重量不超过10%。

RCEP项下的微量可按价值计算,并适用于第一章至第97章的所有货物,即允许生产货物,而没有税则归类变更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FOB价格的10%;对于50章至63章的货物(纺织原料和纺织品)的微量含量也可按重量计,也就是,允许未经税则归类变更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得超过货物总重量的10%。

3、原产地自主声明

按照协议第十六条,RCEP将允许使用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由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它表明,我国的原产地证明制度将从以原产地证书为主要产地证明的模式逐步转变为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与企业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并行不悖的模式。原产地自主申报制度的引进和积极推行,是高水平自由贸易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极大地节约了政府的行政、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了货物报关的时效。

另外,根据《RCEP协议》的规定,今后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我国还将实行不设定准入门槛,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都可出具原产地申报模型。这种模式可以使出口企业免于申请商品原产地证明或向海关申请获得出口企业资格的有关程序,从而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物流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我国出口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4、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协定第19条规定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签发要求及核实。不按本条规定进行的处理,实际上就是证明货物保留了原产资格,而不进行此项处理,实质上是对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背书。

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一种中间缔约办法,重新批签发原产地证的货物,由原出口方签发原产地证明,有关商品在进口时仍可享受关税优惠,这大大增加了企业在销售战略和物流安排上的灵活性。

海关建议:

RCEP协议下的原产地规则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为广大经营者在亚太乃至全球范围内优化供应链布局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因此,应加强对RCEP原产地规则的学习,根据自己的产品、产业链特征,提前安排生产、物流等,确立跨国产业发展理念,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管理效能,用好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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