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前,进口商应当注意我国法律法规对进口商品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规定,还要了解拟进口商品品质规格及检验标准的真实含义,防止因为模糊不清而造成损失。
(2)进口商应当调查或者实地考察卖方的生产技术水平或者供货的可能性,然后再制定进口商品的品质条件。
(3)根据产品特性,合理选择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在实际业务中,应视商品的特性选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来说,凡是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品质的商品,可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或者用文字无法描述的商品,如工艺品,可凭样品买卖;某些品质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可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和仪器,可凭说明书或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可凭产地名买卖。
凡可用一种方法把品质要求表达清楚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烦琐只会加大卖方的顾虑,加大生产或交货的困难。
(4)切合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品质条款,防止约定的品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
(5)力求品质条款明确、具体,避免采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字眼,以免引起争议。
(6)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者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不能与其冲突和偏差太多,以提高产品的行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