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进出口合同的顺利进行,对质量指标容易出现差错的某些制成品,在制定品质条款时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1.约定质量机动幅度

质量机动幅度条款是为了避免质量条款的规定过于苛刻造成卖方难以交货,在合同中明确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具体方法如下:

(1)规定范围。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有上下波动的范围,如“漂布,幅阔35~36英寸”。

(2)规定极限。对货物的品质规定上下限,如“进口芝麻的出油率不少于30%”。

(3)规定上下差异。规定某一具体质量指标的同时,规定必要的上下变化幅度,如“Silver ingots of minimum 99.95% purity allowing 3% more or less”。此时,卖方交货只要在约定的差异范围内和未超出约定的极限就算合格,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

进口合同品质条款

2.约定品质公差

在工业品的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有时难以避免,如手表可以允许其有一定的走时误差。这种被国际同行公认的产品品质出现的差异即为“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交货质量在此范围内即可认为与合同相符。一般来说,如果品质公差为国际同行公认,则无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如果国际同行对特定指标没有公认的品质公差,或者双方对品质公差存在不同的理解,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品质公差的内容,如明确“尺码或重量允许有±(3%~5%)的合理公差”。

3.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

采用样品成交时,往往由于买卖双方对所交货物的看法不一致而引起争议。为了避免争议,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订立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的条文。

卖方交货质量在机动幅度或质量公差的范围内,一般按照合同单价计价,但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照质量的不同而增减价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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