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条款是进口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进口合同

(一)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样品表示法;二是文字说明表示法。

1.样品表示法

凭样品交易(Sale by Sample)也称“凭样品买卖”,是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的品质作为将来卖方交货的依据的一种做法。

凭样品交易时,样品本身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卖方务必保证:将来交货的品质规格必须与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否则可视为违约。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3种

小贴士

复样、封样及与样品相关知识产权风险

卖方或买方在寄发样品或发运商品前,为了防止履约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时没有依据,自己保留的一份或数份样品,即为复样。而会同交易对方,由公证机构抽取若干份加以封存的样品,叫作封样。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时,可以拿这两种样品核对。

如果凭卖方提供的样品成交,成交前应向对方了解清楚来样是否涉及第三者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者在合同中加注避免承担知识产权纠纷责任的条款,如“For any goods produced with the designs, trade mark, brands and/or stamping provided by the sellers, should there be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infringement upon the third party's industrial property or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t is the seller to be held responsibility for it.”

2.文字说明表示法

凡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质量时,均属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范畴。

注:

1.凭标准买卖一般要求商品品质相对稳定。对于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

农副产品及品质构成条件复杂的某些工业制成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FAQ一般以某个国家某个产区当年生产该项产品的平均品质为依据,使用时注意要注明年份和产地。

2.在国际上,有些商品没有公认的规格和等级,如冷冻鱼、冻虾等,有时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所交商品在品质上具有“可销性”即可,一般采用“凭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的表示方法,即只要卖方保证货物的品质良好适合销售即可。由于这种表示方法的含义笼统,难以掌握,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物品。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这种表示方法。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主要列明商品的名称、规定、等级、标准、商标或品牌等内容。如果是凭样品买卖,则要列明样品的编号或寄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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