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筹划是在符合有关海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它是在对有关海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研究比较后,对进出口纳税通关作出的一种最优化选择。因此,要实施成功的关务筹划,就要掌握好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把握好不违法和违法的界限,使关务筹划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另一方面也可以据法力争进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合规的反面是不合规,在海关监管的法律框架和话语体系中,不合规情事包括走私、违规等,其中走私是海关予以打击的最重大的违法行为,更是进出口经营者不可触及的红线和底线。
走私包括两种不同的违法性质,分别是“行政违法性质的走私行为”和“刑事犯罪的走私犯罪”。为了表述的方便,将前者称为走私行为(许多法条上的“走私行为”同时包含两种走私的含义,请读者注意区分),将后者称为走私犯罪,两者统称为走私。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表述了走私行为的含义: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缴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从立法技术而言,上述定义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定义方法,即法律既从走私内涵出发表述走私的本质特征,又采取列举方式列出走私的具体行为模式,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理解走私。
走私的具体方法很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绕关走私,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企图完全避开与海关的接触进行走私。
二是通关环节的走私,即通过伪报、瞒报、夹藏等方式在海关“眼皮底下”蒙混走私。
三是后续环节的走私,一般先是合法进口或者先作形式上的合法进口,后作非法处理,主要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
四是间接走私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按走私行为论处。这些行为不具有典型的走私特征,但这些行为与走私联系密切,为走私货物、物品提供了销售、流通渠道,成为完成走私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行为,《海关法》将这些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