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外贸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以免被对方钻了空:


1、由于货物的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产生的收汇风险。


出口方不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交货延误;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以低价成交,以次充好。

2、收汇单据质量不佳的风险。


虽然外贸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要用信用证结汇,并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后的付款行单据不符合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发挥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使买方同意付款,但却徒劳无功地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和不符点扣款,而且收汇时间大大延迟,尤其是对于金额较小的合同,七减八折。


3、信用证中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一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书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各种付款方式,诱使企业出货。买方在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后,可能会故意检验不一致,拖延付款,甚至是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装运单据出具7个工作日内国外到期等。不管是议付行还是受益人,这些条款都不能得到保证,必须仔细审查。如果存在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快,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4、没有一套完整的经营管理制度。


出口行业牵涉到方方面面,而这两者都容易产生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办法,一旦发生诉讼,就会造成事与愿违的局面,尤其是那些重视电话联络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都在扩大,为了企业在交易中有针对性,必须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交易量等,逐年筛选,以降低业务风险。


5、操作风险与代理制度相悖。


真实代理出口业务的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只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实际上,这并不适用于商业操作。原因一是自己客户少,收汇能力差,又想努力完成指标;二是想多赚钱,嫌代理费用少。


6、采用D/P、D/A三种支付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


拖延付款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果出口方接受这种方式,尽管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利息,表面上只需要出口商先垫款、贷款,实质上就是客户等待货物到达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动,进口商可要求银行拒绝付款。一些企业送货物到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没有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是市场销售不畅,或者是顾客出了问题,不仅收不回钱,还可能无法收回货物。


实际上,外贸中的风险还不止六个,有些细节问题也不能马虎。别因为急迫而违背你自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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