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承兑是为了确定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并非所有汇票均需承兑。因此,持票人在取得汇票后应明白承兑所适用的范围,即了解哪些类型的汇票需要承兑,哪些类型的汇票无须承兑。根据国际惯例及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承兑所适用的范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应当承兑的汇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票据法均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承兑,否则无法确定汇票的到期日,进而无法行使汇票权利。但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定日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也应当提示承兑,否则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这一点与大多数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2)可以承兑的汇票。这类汇票是指法律允许其承兑,但即使持票人不提示承兑也不影响汇票权利的行使。《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大多数国家票据法都规定,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若不提示承兑,持票人的权利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可以承兑的汇票主要是指定日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依据上述说明,这两类汇票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也必须承兑,否则将影响持票人的追索权。

(3)无须承兑的汇票。这种汇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汇票。由于见票即付汇票首次向付款人提示时,付款人即应付款或拒付,因此承兑没有任何意义。在我国,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因而无须承兑。

(4)禁止承兑的汇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有些国家的票据法允许出票人在汇票

后上记载“禁止请求承兑”,这实质上是免除出票人担保承兑的责任,而且效力及于背书人。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不能做这种记载。对于禁止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仍然有权请求付款人承兑,若付款人承兑了这种汇票,则产生承兑效力,若付款人拒绝承兑这种汇票,则持票人不能进行期前追索。我国《票据法》规定,不允许做禁止承兑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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