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持票人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实质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汇票持票人必须为合法的持票人,并且背书连续;二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可引起追索权发生的客观原因。
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必须履行保全手续或行为,包括汇票的提示、拒绝证书的做出和拒绝事由的通知。
若持票人未履行票据提示和做出拒绝证书义务,则将丧失追索权。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受清偿后,其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持票人同时负有向被追索人交付汇票、拒绝证书和收据的义务。所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负有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被追索人基于清偿而取得汇票,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再向其前手追索,但背书人为持票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出票人为持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背书人进行清偿后,可以涂销自己及其后手的背书,以防汇票落于非善意第三人手中再进行追索;被追索人有权请求持票人交回汇票、拒绝证书;当被追索人进行再追索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被追索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理由来对抗被追索人,但该被追索人未履行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约定的义务,以致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则不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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