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

付款(payment)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地点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付款人按票据的命令支付票款的行为。付款是票据流通的最终目的和流通过程的终点。这里所指的付款是指正当付款,即:①在票据到期日那天或以后付款;②票据被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③票据如被转让,其背书应连续且真实;4付款人是善意付款,即其已按专业惯例尽了专业职责,利用专业信息都不知道持票人权利有何缺陷而付款。

付款行应以票据载明的货币支付,如果票据金额为外币,一般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折算成付款地货币支付;如果票据当事人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拒付

拒付(dishonour)也称“退票”,是指持票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除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实现时,也称为拒付。当票据遭拒付时,持票人须及时做出拒绝证书,并对每个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发出拒付通知,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拒绝证书(protest)是指持票人为保全票据权利和行使追索权而委托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付款人拒付事实的一种文件。做拒绝证书时,公证机构应再次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仍遭拒绝,付款当地的公证机构就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拒绝证书,并及时交给持票人,以便追索。拒绝证书的内容通常包括;①拒绝者与被拒绝者的名称;②拒付原因;③做出拒绝证书的地点和日期;④拒绝证书制作者的签字等。

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也称“退票通知”,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将拒付事实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追索人。拒付通知的目的是使票据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以便做好准备。

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必须按规定向其前手发出拒付通知,前手背书人在接到持票人的36拒付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前手,直至出票人。此外,持票人也可将拒付事实通知全体前手,这样每个前手就无须继续向其前手发出通知。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若不做成拒付通知并及时发出,将丧失其追索权。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则认为不及时通知拒付并不丧失追索权。因为拒付通知仅是后手对于前手的义务,但如因未及时通知使前手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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