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因性

电子资金划拨执行过程与票据交易类似,具有无因性,即无论某笔资金交易的基础原因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合法与否,银行在按照客户以正常程序输入的指令操作后,一经支付即不可撤销。无论交易的原因是否合法,哪怕是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也不能否定电子支付行为本身的有效性。这种无因性是与维护网络支付的快捷、方便与稳定性密不可分的,充分表现了商法的效率原则。

2)支付指令的要件及认证

根据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因性,要求在相关法律中对该指令的形式要件做出规定。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篇规定,支付指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主要条件:除了规定资金划拨的时间外,支付指令不得附有任何其他条件;指令必须由发送方通过互联网直接向特定的接收银行或其代理人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发出;指令中的金额必须是固定或可以确定的;支付的受益人为特定的对象;要求接收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指令。

指令人代理银行接收到一项付款指令时,除审查该项支付指令是否具备形式要件外,还需对该指令予以认证,鉴别发出支付指令的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以防其骗取资金。

3)电子资金划拨的完成

电子资金划拨的完成是指一项电子资金划拨何时可以认定业已完成。因为资金划拨参与行一旦按照指令人的支付指令完成了划拨,该划拨行为就不能够撤回,因此对电子资金划拨完成的界定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那么该何时认定指令人代理银行已完成了划拨指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资金划拨法律指南》对此提出了5种比较合理的方案:①指令人在其代理银行的账户被借记时视为划拨的终结点;②受益人银行接收划拨指令的时间;③受益人在其代理银行的账户被贷记时间;④受益人代理银行向受益人发出其账户已被贷记的通知时;⑤划拨资金到达受益人账户时。

银行在作为指令人代理银行时,一般会选择第一种方案,一旦代理银行借记了指令人的账户,指令人代理银行对划拨指令的执行在理论上即告完成,令人从此时起无权要求撤销其支付指令,也无权要求退回划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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