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要求如下:

①预录人编号。

预录人编号指预录人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人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人编号为18 位,其中第 1~4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 5~8 位为录人时的公历年份,第 9 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②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 18 位,其中第 1~4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 (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③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 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 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讲出口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④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⑤进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出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 (4位)、月 (2位)、日(2位)。

⑥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爱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 (2位)、日(2位)。

⑦备案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 (转人),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⑧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 AEO 互认国家 (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 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 (如新加坡 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 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⑨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⑩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运输工具名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十“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航次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 [顺序为年 (4位)、月(2位)、日 (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⑪提运单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⑫货物存放地点。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⑬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编码填报要求: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

⑭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 4 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 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A”,简称“保税电商 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培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⑮征免性质。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

⑯许可证号。

填报进 (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 (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⑰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⑱合同协议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⑲贸易国(地区)。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 (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 (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 (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 中文名称及代码。

⑳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开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 (地区)。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 (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 (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 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 (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 (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代码。

㉑经停港/指运港。

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经停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㉒入境口岸/离境口岸。

入境口岸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离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入境口岸/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境内口岸名称及代码。

㉓包装种类。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㉔件数。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㉕毛重 (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㉖净重 (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㉗成交方式。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 CIF,出口填报 FOB。

㉘运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㉙保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人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㉚杂费。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人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㉛随附单证及编号。

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

㉜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报要求如下: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 N/M。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㉝项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备案序号”,专用于加工贸易及保税、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㉞商品编号。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㉟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㊱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填报。

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

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

㊲单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㊳总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

㊴币制。

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㊵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 (地区) 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㊶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 (地区)。不经过第三国 (地区) 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 (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 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 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 (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㊸征免。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㊹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 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㊺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 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关人员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㊻海关批注及签章。

本栏目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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