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为融入世界经贸体系,我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纷纷开始修订。截至2001年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已有《专利法》(2000年修订)、《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商标法》(2001年修订)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
具体而言,《专利法》在2000年修订后,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诉前临时措施、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重新界定了职务发明范畴、明确职务发明奖酬,简化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的程序,使我国专利制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一致;《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后,不仅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纳人著作权保护范围,增设出租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著作财产权,增加了教科书法定许可的规定,明确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且增加了法定赔偿等侵权救济规定;《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后,则扩大了申请商标的主体范围、增加了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设了恶意抢注的相关规定,加大了侵权处罚力度,基本上也实现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统一与契合。
此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分别于1997年,2001年、2005年出台。至此,我国初步构建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尤其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知识产权更是被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3年、2017年再次修订,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法律保题,修订后的《专利法》提高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对遗传资源利用的专门规定,增设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修订后的(商标法》通过将“声音”纳人保护客体范畴,明确了“一标多类”申请方式。
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加强对驰名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引人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等方式,使商标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修订,如对“一般条款”进行完善、新增专门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等,虽仍有缺憾,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竟争法》无疑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需求;为回应创新发展之需要,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设了著作权出质登记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不符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条改变原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做法,规定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势必会更加完善、更加成熟,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