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快车道”,《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启动,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在立足本土需求并参考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先后颁布。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1982年我国率制定并颁布了《商标法》,该法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放在首位,注重商标管理以监督产品质量,对商标申请、审查和注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随后,我国于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构建起既符合我国需要也合乎国际惯例的专利制度,为我国以专利制度为基础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创造了条件。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工作也于这一时期开始,但由于最初草案争议较大,《著作权法》经过11 年的广泛征求意见才最终于1990年颁布,该法对作者和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等都给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于1992年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也促使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其中《专利法》增加了专利产品的进口保护,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对化学物质、药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给予专利权保护,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及一系列程序性规范;而《商标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将服务商标纳人其中,排除了地名商标的注册,简化和完善了商标的注册和撤销程序,加重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处罚四个方面。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于1993年出台。该法在总则中设置了市场竞争的“一般条款”,并且在分则中对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誉诋毁等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制。至此,我国已完整勾勒出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