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长期的战争影响、各行各业百废待兴,社会转型稳步进行,但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仅有寥寥几部。
1950年颁行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是为数不多的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文件,该办法通过“定期报酬”和“定量报酬”两种方式来保障书刊作者的稿酬获取权。而对于其他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并没有法律规范予以保护。
1950年颁布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涉及专利制度的法律规范,该暂行条例采用苏联模式,设立专利和奖励双轨制的发明创造保护机制。1963年,随着《发明奖励条例》的出台,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不再存在,仅剩发明奖励一种保护模式。
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商标权的法律规范,该条例规定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实行了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则把商标工作重点从保护商标专用权转移到监督商品质量上来,废止了商标审定程序,回避了商标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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