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进口商共同审单的目的是减少和避免出错。如果开证行发现了“不符点”或议付行在议付索偿通知书中列明了“不符点”,开证行都要通知开证申请人;如果是进口商发现了银行未审出的“不符点”,则应以书面形式通开证行要求其复验全套单据;如果进口商认为“不符点”的性质比较严重,并准备拒付,则应向开证行书面说明拒付的具体理由,由开证行审核确认。
但是,不恰当的反应会影响双方的业务关系和自身的信誉,不利于贸易的开展。进口商应根据UCP600的规定,考虑“不符点”的性质并进行适度处理。
(1)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
审核发现严重的单证不符,如金额超证、单据份数或种类不对、单据之间相同项目填写不一致、重要项目与证不符等,进口商可以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开证银行在规定的5天之内向寄送单据的一方发出通知,说明全部的“不符点”以及单据的去向。
(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
单据中的“不符点”不是十分严重时,进口商不宜拒付全部货款,可以采取部分付款、部分拒付的方法,并向对方说明理由。在出口商更改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后,进口商应支付剩余货款。
(3)货到经检验后付款
单证的“不符点”属于非实质性的,进口商可以通知银行,要求货到经检验后再付款。如果检验结果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不符点”属于制单疏忽所致,进口商应接受单据并支付全部货款;如果检验的货物仍与单据一致而与合同不符,进口商可以作拒付或扣款处理。
(4)凭担保付款
“不符点”性质轻微,不致造成损失,为稳妥起见,进口商可以接受出口方的担保或境外议付行的担保,以便如期付款。
(5)修正单据后付款
如果“不符点”被出口商确认属于操作失误,出口商要求修正单据,而且时间尚有余地,进口商也可以接受这种请求,承诺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更正单据后履行付款手续。
改好的单据可由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可以同意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