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大会后,各国政府签署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区域性和国际协议。1992年,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首脑会议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签署了两个重要国际公约,即《其后变化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动因是在生物技术专利与遗传资源之间,建立一种惠益分享制度,防止跨国生物技术公司对他国遗传资源的掠夺及不公平、不公正、不尊重性的适用,是国际社会努力完善、修改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一大举措。该公约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尤其是作为商业性用途,涉及了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发展、转让、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

《生物多样性公约》主要确立了三个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他形式的利用。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个涉及利益分配的公约,其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地分享遗传资源地商业利益”极大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同时也确定了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互惠合作原则;差别待遇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共有42条和2个附件,其中第1~5条为一般性条款,第6~21条为实质性条款,第 22~42条是程序性条款,其涵盖处理了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措施激励手段、遗传资源的获取、生物技术的取得转让、技术和科学上的合作、影响评估、教育公众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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