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于2005年10月20日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

“文化多样性”是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

2006年12月29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

该公约的目标是:

①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②以互利的方式为各种文化的繁荣发展和自由互动创造条件;

③鼓励不同文化间的对话,以保证世界上的文化交流更广泛和均衡,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尊重与和平文化建设;

④ 加强文化间性,本着在各民族间架设桥梁的精神开展文化互动;

⑤促进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对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尊重,并提高对其价值的认识;

5确认文化与发展之间的联系对所有国家,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并支持为确保承认这种联系的真正价值而在国内和国际采取行动;

⑦承认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传递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特殊性;⑧重申各国拥有在其领土上维持、采取和实施他们认为合适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

⑨本着伙伴精神,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特别是要提高发展中国家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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