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获取电子数据实施风险管理
标准1:提前获取电子数据的法律框架
应建立法律法规框架,使得电子商务供应链相关方、海关和相关其他政府部门能够进行电子数据提前交换,以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应重视相关法律特别是竞争法(反垄断法)对数据安全、数据隐私、数据保护和数据所有权的规定。
标准2:使用国际标准提前交换电子数据
各国应结合自身的政策实施世界海关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和指引,促进提前获取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调有效实施。
标准3:实施风险管理,以促进便利、强化监管
海关应当完善和应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动态风险管理技术,以甄别高风险货物。
标准4:使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和数据分析方法
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海关应将数据分析和筛查方法与非侵入式检查设备结合使用,并覆盖所有运输方式和经营者,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强化海关监管。
2.便利化和简便化
标准5:简化通关手续
海关应酌情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制定并不断简化通关手续/程序,包括对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开展提前申报和风险评估,对低风险货物在抵离时适用即刻放行程序。简化通关手续/程序应酌情包括以企业为单元的税费征收和退货制度。
标准6: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概念扩展到跨境电子商务领域
海关应当探索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应用AE0制度及其互认安排/协定的可能性,包括充分发挥中介作用,使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充分享受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机遇。
3.公平有效的税收征管
标准7:税收征管模式
海关应与政府机构或有关部委合作,酌情考虑采用各种征税模式(如卖方、中介或消费者/购买者等)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为确保税款征收,海关应提供电子支付手段、在线公布相关信息,允许采用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确保税收征管过程公平和透明。采用的征税模式应实用、高效、可扩展并具灵活性,支持各种商业模式,并有助于为电子商务各利益攸关方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标准8:最低起征点
各国政府在评估和调整关税或税收的最低起征点时,应充分考虑本国国情,科学决策。
4.公众和国家安全
标准9:防范商业瞒骗和非法交易
海关应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建立针对非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分析和调查制度,防范和发现商业瞒骗,制止电子商务渠道滥用,阻断非法贸易流通。
标准10: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
各国政府应尽可能在国家部门间建立包括“单一窗口”在内的相关电子机制合作框架,统一协调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公众和国家安全风险,便利合法贸易。
5.合作伙伴关系
标准11:政企合作伙伴关系
海关应当建立并强化与电子商务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发展和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协调和合作,促进守法和便利化。
标准12:国际合作
海关应将海关间的合作和伙伴关系拓展至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以确保守法和便利。
6.公众宣传推广和能力建设
标准13:沟通交流、公众宣传推广
海关应通过全面公众宣传、沟通交流、教育推广等活动,让消费者、公众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了解跨境电子商务监管要求,以及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7.测量和分析
标准14:测量机制
海关应与相关政府部门一起,与电子商务利益攸关方密切合作,根据国际统计标准和国家政策,准确获取、测量、分析和公布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以便科学决策。
8.变革性技术的使用
标准15:探索技术发展和创新
海关应当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学术界合作,探索创新技术发展,并考虑这些发展是否有助于更加严密、高效地监管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