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客户对外贸公司的索赔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买卖合同规定时,受损方可依据买卖合同规定和违约事实提出索赔。如果属于卖方违约,如交货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此时买方可以索赔;如果属于买方违约,如不按时接货、付款、办理租船订舱等,卖方也可以索赔。在对外索赔和理赔的工作中,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是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1.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指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是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文件(指有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旁证)。
索赔的证据视索赔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向交易对方索赔,销售合同为主要依据;若向承运人索赔,运输合同为主要证据;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单据为主要凭证,而检验证书则是任何索赔均须出具的。如果索赔时证据不全、证据不足或者出具证书的机构不符合要求等,都可能遭到对方的拒赔。关于检验证书的出具机构,买卖双方也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通常都对索赔时必须具备的证据及其出具机构有事先的规定。
2.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方在损害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受损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会丧失索赔权。
索赔期限有的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即约定的索赔期限。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索赔期限,那么受损方可以在有关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即为法定的索赔期限。可见,法定的索赔期限只有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索赔期限时才发挥作用。约定的索赔期限的长短应该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及对其进行检验所需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对于农副产品及易变质的商品,索赔的期限应规定得短一些,一般情况下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30~45天;对于质量比较稳定的商品,如家电产品,其索赔期限可以规定得较长一些,通常规定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60~90天,一般不超过180天;如果是成套设备,其规定的索赔期还可以更长一些,可以按照全套设备安装、调试所需时间而定。
索赔期限的起算方法如下。
(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X天起算。
(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xx天起算。
(3)货物到达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xX天起算。
(4)货物经检验后xx天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