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相关证件的发送和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行的工商登记证明书后,必须在30天内进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申报和受理退税登记。
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按照登记表和相关要求填写,按企业印鉴和相关人员印鉴后,与出口产品经营权认可文件、工商登记证明书等证明书一起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查无误后,接受登记。
3.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正式申请,经审查无误,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正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取消。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取消退税登记。
第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通过检验和检验填写的文件。
2.出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买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写的文件,是外商购买的主要证明书,也是出口企业会计部门通过这个会计制作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采购发票。提供采购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应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和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采购成本。
4.结汇单或收汇通知。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如果CIF在岸价结算,还应附上出口货物运输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进料、合同编号、日期、进料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和实际纳税金额等。
7.产品税务证明。
8.出口收款已核销。
9.其他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