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船运输的运费

在此只对定程租船运费进行介绍。定程租船运费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规定运费率(Rate Freight), 即按每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规定的运费额计算;另一种是规定整船包价(LumpSumFreight),其费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租船市场的供求关系,但也与运输距离、货物种类、裝卸率、港口使用、裝卸费用划分和佣金高低有关。合同中对运费按照装船重量(Taken Quanity)或卸船重量( Delivered Quanity) 计算,运费是预付或到付,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订明。特别要注意的是,应付运费时间,是指船主收到运费的日期,而不是租船人付出运费的8期。

定程租船装卸费用的划分方法,有以下几种:

(1)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条件(Gross Terms; Liner Terms或Berth Terms),又称“班轮条件"。

(2)船方管装不管卸条件(Free Out, F0)。

(3)船方管卸不管装条件(Free In, FI)。

(4)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条件(Free In and Out, FIO)。 采用这一条件时,还要明确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一般都规定租船人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条件( 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 FIOST)。

2.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Owner) 与租船人( Charter)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达成的协议,依照此协议,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全部或部分提供给租船人使用,租船人向船舶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运费或租金;而且,协议中还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等事项,均以条款的形式加以规定,以明确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

由于依据租船方式,租船合同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因此,相比而言,在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定程租船合同应用最为广泛。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定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程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的。定程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 Baltie and Intem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 BIMCO)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Uniform General Charter, GENCON) 简称“金康",适用于不分航线的杂货运输。GENCON合同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定程租船合同,它在实践中的使用也最为频繁。

定程租船合同一般订有以下条款:船舶说明条款、预备航次条款、船东责任条款、运费支付条款、装卸条款、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销约条款、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提单条款、共同海损条款、佣金条款、通用罢工条款、战争条款、通用冰冻条款(General lce Clause)、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和仲裁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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