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多次公布了对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的处罚,处罚情形包括;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预期交易;通过虚构货物贸易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违反备付金管理规定;超出许可的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为此,开立了多张千万级的罚单,最高罚款达4600多万元人民币,监管力度不可谓不大。同时,《中国外汇》发表《规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发展》的文章,表明要严厉打击支付机构违规为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提供支付服务、虚构交易协助客户非法跨境转移资金超范围经营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开展分拆或超限额跨境支付业务等违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的监管措施以及态度表明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强监管的趋势。参与跨境收款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充分重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核查,并避免超范围经营、违反申报规定等违反“展业三原则”导致的合规问题。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研究报告显示,各国对于备付金的监管态度与中国相似,也以“严格审慎”为主流,报告中明确规定: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不得被挪用和占用;要求分离客户备付金账户和支付机构自有资金账户。但在客户备付金用途上,与中国的集中存管制度不同,其他国家为支付机构留有一定的自由处置空间,同时也严格规定了空间范围,要求备付金的使用仅限于低风险的安全投资,用于投资的备付金也有明确的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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