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将原有的“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服务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修改为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一律为5万美元。这是出于国家外汇管理抓大放小、突出重点、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的考虑,同时也符合跨境电商小额、量大的交易特点,按笔数计算可覆盖绝大多数的跨境电商交易,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销售单价高货品(如机器人、小型无人机等)的跨境电商的结汇需求。

从这一规定出发,超过5万美元的大宗货物贸易应当按照一般货物贸易模式进行报关和收款结汇。实际操作中不能排除个别大宗货物贸易被拆分成多笔交易以规避单笔5万美元限额并利用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快捷结汇收款的情形,但考虑到跨境电商出口需要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在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进行核对,因此频繁的、类似的多笔操作如果没有合理解释可能会引起海关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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