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施数量限制或者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颁发的准予出口许可证件。

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代码为“4”。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代码为“x”。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代码为“y”。


1、出口许可证管理适用范围


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由海关核实商务部授权机关颁发的出口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名称应当与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者收货人一致。


实行出口许可证“一关一证”管理层,即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区内报关。


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制:


1)“一批一证”指有效期内一次性报关使用。


2)非“一批一证”有效期内多次使用,最多不超过12次。次数是指同一航班运输工具携带的同一批货物等12次,即使证书仍有余量,也不能再使用。


填写出口许可证号“许可证号”栏目,报关单只允许填写许可证号。


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出口散货溢装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量的5%。其中,非许可证进口量。“一批一证”每批出口按实际进口量扣除,最后一批出口溢出按许可证实际剩余量计算,溢出规定溢出上限的5%内计算。其中,原油、成品油、钢材三种散装溢出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量的3%,部分实行出口配额的工业品溢出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量的3%。


2、出口许可证申领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地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并加盖印章。实施在线申请的,应当认真、真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递相应的认证机构。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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