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具体到电子商务平台的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指如果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不必非得向其索赔,而可以向电商平台主张权利。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经营者追偿。

之所以说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起到倒逼作用,主要在于,在高度发达的网购环境中,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分散于全国各地,甚至相隔几千千米。在互为陌生人的交易环境下,各方通过电商平台的“撮合”达成交易。而离开平台后,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则很难找到商家。如果不对电商平台课以相应责任,将置消费者的权益于危险之地。

因此,规定电商平台守门人、把关人的责任,既符合网购市场环境特征,又与电商平台的市场地位相符合。现实中,电商平台以抽成、年费、点击费等形式从商家获取收益,商家销量越大,平台收益也越多。

通过实名认证、银行卡绑定、信用评价、收取保证金、控制资金流水等方式,平台能够切实掌控和监管商家。大数据背景下,这种掌控和监管力度甚至比工商、质检等国家机关更有力度。也就是说,电商平台有能力也有责任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尽到管理义务。并且,在普通人的意识中,其之所以选择某个电商平台,还是看重该平台的监管水平、信誉度等,要是通过该平台选购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极差却无法向平台主张权利,显然有损平台声誉。在网络购物纠纷依然多发,假冒伪劣产品仍然通过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背景下,让有能力、有技术也有责任的电商平台对平台内商家的侵害消费者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正当,而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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