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转让背书,背书人通常可以在背书时记载以下任意几项事项。

①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日期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这是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据法的规定。《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推定其在做出拒绝证书规定之期限届满后作出之背书,除非有相反证明,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付、拒绝承兑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不得背书。因此,依背书日期是否超过上述期限,可以确定背书的效力,依背书日期可以确定背书人在背书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汇票上记载的背书日期并不需要和实际背书日期一致,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汇票记载的日期为准。

②限制转让的记载。限制转让的记载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时,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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