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逐渐成为跨境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由于对跟单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在国际上缺乏统一的解释和公认的准则,各国银行根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自行规定办事。所以,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特别是在爆发经济危机、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商和开证银行往往挑剔单据上某些内容不符要求,借口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以致引起司法诉讼。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 1930 年拟订《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并于 1933 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随着跨境国际贸易化,国际商会于 1951年、1962 年、1974 年和 1983 年先后对此惯例进行修订。
随着国际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通信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和计算机的广泛使用,跨境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单据处理和结算工作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国际商会于 1993 年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称为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并于1994 年1月1日施行。《UCP500》共49 条,包括:总则和定义、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等7个部分。
2006 年,为了顺应时代变迁和科技发展,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了《UCP600》,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UCP600》共39 条、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UCP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是国际性的法律规章,但它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对外出口业务中,如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绝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06 年修订)》即国际商会第600 号出版物办理。(Except so far as otherwise expressly stated,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6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