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 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 (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 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UCP500》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方可转让。如信用证注明“可分( 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 ”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文字,并没有使信用证可以转让,如使用这类文字,银行可以不予理会。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的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 (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和汇票) 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责任。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