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仍然需要参照电子商务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电子商务登记、准入、认定相关法律制度。当前,此类法律制度主要以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指导文件的形式存在,参与交易的企业以及各类第三方服务商都有一定的登记和准人要求,个人准人条件则较为模糊和宽泛。若涉及设立网站行为,应主要依据《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登记。从参与交易或服务经营的角度,应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的暂行办法)。电子商务各项活动的参工商总易照(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中关于成立、注册、身份认定审核的条件。第三方平台服务商还需要符合《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范》的其他准人条件。
二是电子商务合同、签名、认证相关法律。目前电子商务合同主要参照的应该是《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较多内容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对应的等同的条文,其他如点击合同、确认规则、电子错误等问题目前应借鉴国际上有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所规定的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条文,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我国已经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是电子商务支付相关法律。目前,主要参照的文件是《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的原则、安全、差处理、各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说明和规范。
四是知识产权、安全隐私、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相关法律。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除遵守一般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参照一些关于域名管理、网络信息传播管理的相关规定。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电子商务活动,也需要参照上述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