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出具专业结论是新《海关稽查条例》的一大亮点,出台后很多社会专业机构对该项制度都非常关注。社会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性强、客观公正等优势,引入社会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已成为各国政府以及国内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所普遍采用的做法。

《海关稽查条例》引入专业机构协助稽查解读

早在2008年,海关便启动了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试点工作,在海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海关相关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新《海关稽查条例》对委托社会专业机构作出规定,并在新《〈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对相关具体事宜予以明确和细化,对于充分发挥该项制度在创新海关管理方式、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促进社会共同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根据《〈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备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均可接受海关委托。海关引人专业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根据专业机构的征信情况、执业水平以及具体稽查事项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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