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职权

《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较好地实现了与《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的衔接,明确了海关稽查的定位,厘清了稽查职权的边界。根据新《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等职权。

《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职权和被稽查人义务

被稽查人义务

接受并配合海关稽查是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新《海关稽查条例》及其《〈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被查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是依法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是依法设置、编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期限保管有关资料。

三是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被稽查人不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海关有权予以行政处罚,此次新《海关稽查条例》及其《〈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还加大了相关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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