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可以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嫌疑的,可以存被稽查人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稽查组依法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封存其进出口货物时,必须经海关关长批准,并且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协助清点,双方确认后由稽查组对标的物实施封存。海关暂时封存被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而且在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稽查权力之封存

《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的使用:稽查组对标的物实施封存应加施海关专用封志并制发《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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