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间接代理的做法与现行的规定相悖,故外贸代理出口都操作为买卖关系。表面上这似乎是行业为维持经营在打法律擦边球,但这当中其实有相当复杂的因由与无奈。

代理出口的买卖法律关系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当时的入世承诺,2004年中国修订了《对外贸易法》,从此中国的进出口权完全放开,任何企业只要完成登记手续都可以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在此之前,进出口权是一直受到保邦与限制的,许多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只能通过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出口,而不像现在这样可以选择自营与代理。

当时进出口权没有放开,部分企业只能委托出口,相配套的是1991年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此规定一定程度上整顿了当时的出口代理市场秩序,规范了出口代理商(多数是国营进出口公司)对外销售给外商,对内接受生产厂家的委托,以出口代理商自身名义办理各项手续的间接代理业务操作模式。这种间接代理业务模式慢慢演变为出口代理商既与生产厂家签订购销合同以顺利完成各项手续,又签订代理协议以确保双方权责的操作惯例。由于此惯例符合双方利益诉求,故在中国外贸业界被广为接受,并事实上打破了当时的进出口权壁垒而使国内商品基本上都能自由地在国际市场上流通。

伴随着入世后进出口经营权的完全开放,《暂行规定》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于2008年被正式废止,但该规定形成的出口代理市场以及操作惯例仍在延续。由于此前出口退税骗税案多利用间接代理的监管漏洞,且犯案的皮包公司多利用代理协议把骗税责任推给早已销声匿迹的生产商头上。为有效打击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传统意义上的间接代理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并严格禁止既签订购销合同又签订代理协议。

国税发[2006]24号文的发布,没有使出口代理商的业务一夜间从间接代理转为直接代理,而是把原来的操作惯例,转变为出口代理商向生产厂家购买货物,不签订代理协议的买卖关系。这样就既能继续原来的业务模式,又符合国税发[2006]24号文的规定。

但把代理关系操作为买卖关系,这对代理商与委托人而言都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例如代理商更容易恶意把外商货款据为己有,因为没协议证明代理商是代收。其次,生产厂家可把所有国外风险转嫁给代理商,无论外商有无付款都要求代理商付款,因为双方是简单的买卖关系。无论如何,从此把出口代理操作成买卖关系成为中国外贸代理出口的普遍做法。

2013 年国务院制定了促进外贸发展的“国六条”,其中第三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目前大张旗鼓宣传正在经营“外贸综合服务”的企业,其涉及外贸代理的业务仍是把间接代理操作为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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