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将收汇直接用于付汇

境内外贸企业A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出口商品至欧洲国家,同时从欧洲进口原材料。因考虑到外汇汇款费用较高,所以A 企业将收到的出口货款直接用于支付进口货款。随后,外管局发现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数据与外汇收支数据严重偏离。经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在其商品出口后未按照规定直接将货款汇回境内,在未在外汇局备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情况下私自在境外将外汇货款直接用于支付进口货款,故而将该企业由A类降为B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首先A企业违反了前述的进口货物流应当与收付汇资金流相匹配的规定,在出口货物后并未将收到的外汇货款汇回境内,而是直接用于外汇支付,显然不符合规定。

外汇风险之将收汇直接用于付汇案例讲解

针对以上情况,企业可以通过依法申请开立境外账户将收取的出口外汇直接存放境外,并将收取的外汇直接用于进口付汇。境内企业办理境外账户需同境外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到外汇局办理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开户登记手续。此外,企业将出口收入放入境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出口收入,信息来源真实,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存放于境外账户的出口收入和用境外账户直接支付的还必须是以下范围内的款项:出口货款,包括预收货款;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收入;出口保险理赔款;进口货款,包括预付货款;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支出。

此外,已开立境外账户的企业还需注意,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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