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专门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保税区与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海关实施封闭式管理。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海关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海关在保税区实行稽查制度。

保税区加工贸易定义和管理要点

(二)保税区加工贸易管理要点

(1)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收保证金,但须办理进口料件备案手续,实施全额保税。

(2)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使用海关监管料件加工的成品,如销往境外的予以免税,销往国内出口加工区时才办理正式进口补税手续。

(3)区内企业使用海关监管的料件开展加工业务,无加工时限要求。

(4)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需被动配额及有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5)区外企业委托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的,由保税区企业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委托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事后核销。

(6)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后销往国内市场,海关按下列原则征税。

①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制成品征税。

②区内加工企业用部分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成品中所含的进口料件征税。

(7)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②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③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

④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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