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是由海关总署制定,于1993年1月10日公布,并于同年2月10日起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这个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大、中型企业发展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保证国家税收和各项监管规定、措施的落实。
设立保税集团,必须具备有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的管理条件,因此保税集团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比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更便利,具有“一次报关”“双重功能(加工、储存双重功能)”“ 全额保税(进料非对口的料件也可以全额保税)”的特点。“一次报关" ,即进口料件进口时一次报关后,集团内部的深层次加工结转不再层层报关,大大简化了非保税集团进料加工深层次结转繁复的报关手续,有利于进料加工深加工业务的发展,对大、中型企业的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
(一)保税集团定义
目前我国实行的保税集团制度是专门为开展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业务提供保税服务的一种形式,全称是“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它是为了适应进料加工业务的飞速发展,支持和鼓励对出口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出口产品的加工增值,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海关在保税工厂的基础上,对进口料件需经过多工序、多企业加工,生产同一最终产品出口的情况,实行了在保税集团内部不同企业、不同工序滚动保税的制度( 如制作长毛绒玩具,从进口腈纶原料、纺纱、染色、织布,制作长毛绒面料,到裁剪、缝制,生产长毛绒玩具出口)。这一多厂联合、集团保税的形式使得我国保税制度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得以扩展。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保税集团的成员企业应是生产同一最终产品的加工生产企业,成员企业应在同城市内,并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作为集团牵头单位。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并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
保税集团企业在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海关予以全额保税。对料件和半成品在不同企业、不同工序转接加工,均实行滚动保税监管。保税集团进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但如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