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出口企业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 12 个月。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C 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上一年度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2)四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D 级。
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 2 年。
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C 级。
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3)二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