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 术语的原文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中译名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 CFR 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 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唯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 C&F(或 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 CFR 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按CFR术语,在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要运费已付,故卖方需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CFR 术语同FOB术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

(1)卖方的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②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④自付费用,且及时地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的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其他国家(地区) 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③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④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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